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》于2024年11月8日發布,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通過確立國家能源戰略和政策導向、明確各類能源功能定位和互補替代關系、規范能源活動相關方基本權利義務等,在法律層面建立了保障能源持續穩定供應的制度體系。
健全能源開發利用。在大力推進非化石能源發展的同時,優化煤炭開發布局和產業結構,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體系中的基礎保障和系統調節作用;合理開發可替代燃料,積極促進能源國際合作,多措并舉保障能源供應安全。完善儲備調節制度。科學確定能源儲備的種類、規模和方式,推動構建能源安全儲備體系;圍繞提升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,支持推進抽水蓄能、新型儲能、煤電靈活性改造等各類儲能建設,健全需求側管理制度,供需協同發力保障電力可靠穩定供應。確立能源供應服務責任制度。規定電力、燃氣、熱力等能源供應企業負有保障用戶獲得安全、持續、可靠能源供應服務的義務,不得擅自提高能源價格、減少供應數量或者限制購買數量并設立罰則,為人民群眾提供可靠的用能保障。完善能源應急管理體系。規定建立完善能源預警體系,要求規定國家、省、市、縣四級以及有關企業、用能單位分級制定應急預案,明確出現能源供應嚴重短缺、供應中斷等能源應急狀態時,應當按照權限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和處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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